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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-12-05 15:12:0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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股东与(yu)公司存(cun)在(zai)实质竞争关系,能否查(cha)阅会计账簿和凭证?,防水,销售业务,主营
本报讯 股东知情权是法律赋予股东了解公司经营、管(guan)理(li)、财务状况的基本权利,是股东实现其他权利的前提和基础。近日,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审(shen)结一起股东知情权纠纷案,认定股东对产生实质竞争关系不存(cun)在(zai)过错,判决公司向股东提供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予以(yi)查(cha)阅。
南京某岩棉(mian)公司成立(li)于2011年6月7日,注册资本8000万元,主营岩棉(mian)制品生产、销售业务,该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增(zeng)加建筑防水卷材产品制造、销售业务。南京某防水公司系某岩棉(mian)公司占(zhan)股2%的创始股东,成立(li)于2007年4月23日,经营范围为屋面防水工(gong)程、建筑工(gong)程施工(gong)、岩棉(mian)制品销售等(deng)。某防水公司曾于2022年2月14日向某岩棉(mian)公司采购2000吨岩棉(mian)板,单价为每吨2950元,后(hou)向苏州某科技(ji)公司销售216吨上述型号的岩棉(mian)板,出售单价为每吨4050元。
2018年至2021年期间,某岩棉(mian)公司持续未分红,某防水公司作为股东要求查(cha)阅2013年以(yi)来(lai)的股东会会议记录、董事(shi)会会议决议、监事(shi)会会议决议、财务会计报告、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等(deng)资料。某岩棉(mian)公司同意查(cha)阅、复制除了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之外的资料,但认为某防水公司自营的岩棉(mian)销售、建筑防水材料销售与(yu)某岩棉(mian)公司主营业务存(cun)在(zai)实质竞争关系,查(cha)阅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可能损害其合法利益,因此拒绝该股东的查(cha)阅申请。某防水公司遂提起诉讼,要求查(cha)阅相关资料。
法院审(shen)理(li)后(hou)认为,某岩棉(mian)公司多年未分红,某防水公司持有2%股权,投票赞成分红与(yu)否不会改变(bian)决议结果,股东要求查(cha)阅会计账簿、会计凭证具(ju)有合理(li)性、正(zheng)当(dang)性。一方面,双方虽在(zai)防水建材领域存(cun)在(zai)竞争关系,但某岩棉(mian)公司的建筑防水卷材制造和销售系2021年3月22日新增(zeng)业务,而(er)某防水公司成立(li)在(zai)先且(qie)经营范围一直(zhi)包含(han)屋面防水工(gong)程业务,股东对该业务中的实质竞争关系不存(cun)在(zai)过错。另一方面,双方在(zai)岩棉(mian)制品销售领域虽存(cun)在(zai)重合之处,但某防水公司入股时,某岩棉(mian)公司已经知晓其经营范围却未对股东知情权进(jin)行限制,且(qie)某防水公司无岩棉(mian)制品生产资质,其出售给他人的岩棉(mian)制品系向某岩棉(mian)公司采购而(er)来(lai),是销售中间商,某岩棉(mian)公司系集生产、销售于一体的岩棉(mian)制品厂家,某防水公司在(zai)该领域难以(yi)与(yu)某岩棉(mian)公司形成实质竞争关系,某防水公司入股系为对外宣传有厂家生产岩棉(mian),更好(hao)拓展业务,如果两者业务无关,亦与(yu)双方合作初衷不符。法院遂据此作出上述判决。
一审(shen)判决后(hou),某岩棉(mian)公司不服,提起上诉。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(shen)理(li)后(hou),判决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法官说法
在(zai)公司所有权与(yu)经营权分离的背景下,知情权是股东最基础的一项权利,对于维护中小股东权益尤为重要,是股东行使其他权益的保障。但公司是一个多元利益汇聚的组织体,股东知情权的滥用会影响公司的正(zheng)常经营,在(zai)赋予股东知情权的同时需兼(jian)顾(gu)公司利益不受非法侵(qin)害。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(shi)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〉若干问题的规定(四(si))》第八条规定,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(cun)在(zai)下列情形之一的,人民法院应当(dang)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(新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)规定的“不正(zheng)当(dang)目的”:(一)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(yu)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,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;(二)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(cha)阅公司会计账簿,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;(三)股东在(zai)向公司提出查(cha)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,曾通过查(cha)阅公司会计账簿,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;(四(si))股东有不正(zheng)当(dang)目的的其他情形。法律赋予股东知情权,目的是保护股东基于其身份充分了解公司经营、管(guan)理(li)、财务等(deng)信息,监督公司运营,查(cha)阅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是股东知情权的重要组成部分,但股东行使该查(cha)账权的目的正(zheng)当(dang)与(yu)否将关涉到股东和公司利益平衡问题。为协调双方权利冲突(tu),股东应合法、正(zheng)当(dang)行使股东知情权,公司也应站在(zai)开放、包容的立(li)场帮助股东行使知情权。股东查(cha)阅的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范围应当(dang)与(yu)查(cha)阅目的具(ju)有关联(lian)性,并与(yu)股东的投资利益相关。股东不能滥用知情权损害公司的生存(cun)和发展,股东行使知情权后(hou)泄露公司商业秘密,为竞争对手攫取信息,为股东自己兼(jian)职的其他公司获取商业秘密等(deng),可推(tui)定其具(ju)有不正(zheng)当(dang)目的,可能损害公司合法权益,公司可以(yi)请求赔偿相关损失。法律设定约束条件有利于平衡股东知情权和公司合法权益,引导商事(shi)主体规范、有序开展公司治理(li)活动(dong),营造良好(hao)的法治化营商环境。
转自:人民法院报
作者:张凌 邹建明 厉荣媛
来(lai)源:人民网